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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他乡意外死亡 司法所调解终获赔偿
2016-05-26 16:37:48 字号:

当事人为县司法局杨嘉桥司法所送来锦旗致谢。

       中国湘潭县网5月26日讯(通讯员 郭勇 记者 莫锦文)“感谢夏所对我们的关心,谢谢夏所帮我们争取到了35万的赔偿金额,这面锦旗送给司法所、送给夏所,代表我们一家人对夏所的敬意。”家住旷家村的徐大嫂紧紧抓住县司法局杨嘉桥司法所所长的手,表达着自己对夏所的谢意。

 

      5月10日上午,家住旷家村的徐大嫂接到与丈夫一起打工的工友的电话,老公陈师傅在早上7点左右突发疾病死亡,接到电话后徐大嫂和女儿女婿赶到老公出事的株洲醴陵市,因为不懂政策不懂法律,一筹莫展的徐大嫂向杨嘉桥司法所求援。

 

      11日,杨嘉桥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旷家村村干部一起到醴陵市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陈师傅意外死亡一事纠纷协调中。据了解,长沙人周老板挂靠了一家有资质的园林公司承包了醴陵市一家玻璃厂的绿化工作,老陈便是在周老板手下做事的工人,老陈除了做日常的绿化工作还要负责一起工作的几名工友的一日三餐,5月10早上吃完早餐去上班的途中老陈突发疾病直接死亡。

 

     在调解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老陈的工作包括一日三餐的准备和日常的绿化工作,工作具有持续性,突发疾病的时间可以认为是工作时间,老陈死亡一事可以参照工亡进行协调。当地政府组织协调的工作人员也认为老陈是在工作时间死亡,但是不认为能参照工亡处理。此次协调因为亡者家属坚持以工亡的标准给予赔偿,而承包绿化的周老板不同意工伤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月17日晚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杨嘉桥镇党委政府领导再次赶到醴陵市参加协调工作,组织协调的工作人员告知亡者家属,他们就老陈死亡一事咨询了当地司法局和人社局,两个部门都不认为是工亡,如果亡者家属坚持按工亡标准进行赔偿,那么协调工作无法继续,只能由亡者家属自己走程序申请工亡鉴定,考虑到走程序耗费时间巨大,亡者家属同意不按工亡标准赔偿。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老陈是在工作时间死亡,现在家属方同意不按工亡标准赔偿,那么按照人身意外伤害标准进行赔偿,对方也应当赔偿不低于35万元的金额,考虑到亡者系家庭唯一劳动力,妻子是残疾,还有三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建议赔偿金额在35万元的基础上再适当添加一点。

 

     最终,在5月19日,绿化承包人周老板与亡者直系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最终赔偿金额为35万元。(完)

来源:中国湘潭县网

作者:郭勇 莫锦文

编辑:黄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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