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缓解信贷资金不足与购房职工贷款需求的矛盾,更好地满足购房职工的住房贷款需求,根据《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预警)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贴息贷款相关规定,我市制定出台《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试行办法》,于2019年6月1日正式启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业务。现对贴息贷款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贴息贷款的定义
贴息贷款,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紧张时,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承办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合作,将已通过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移交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向借款人提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差额由管理中心补贴的贷款方式。
二、贴息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贴息贷款申请;
(二)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作出贷款贴息决定和审批决定,并通知借款人;
(三)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与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签订贴息贷款补充协议;
(四)受托银行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
(五)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六)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于次月结算当期贴息金额,并划转相关款项。
三、贴息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差异
相同之处在于:
二者都需要符合公积金贷款资格,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的计算方式也相同;办理的手续、材料和程序基本相同;贷款申请所需资料跟办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资料相同。
主要区别在于:
贴息贷款的具体金额、期限在符合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同时要符合商业银行的贷款规定,借款人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还款,管理中心按约定逐月补贴商业性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
四、贴息贷款还款相关规定
(一)贴息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于贷款发放次月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还款,贴息款项由管理中心直接拨付给受托银行。贴息金额计算公式为:月贴息金额=贴息贷款余额×(商业性住房贷款年利率-公积金贷款年利率)÷12。
(二)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重新确定贴息金额。
(三)贴息贷款还款满一年后,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贴息贷款本息,首次提取额为已还贷款本息金额,再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金额,前后提取时间间隔至少12个月以上(提前全额还清贷款不受时间限制)。
五、贴息贷款不予贴息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向受托银行提出终止贴息,受托银行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政策处理,该笔贴息贷款不可转为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提供虚假、无效、失效、非法资料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含)或累计六个月(含)以上未偿还(包含未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产生逾期贷款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五)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损毁灭失的。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31日
来源:湘潭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