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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事前告知书
2026-09-14 11:39:36 字号:

湘潭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事前告知书

潭县政征告〔2026〕2号

郭新国:

因湘潭县2019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建设需要,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2020〕政国土调字第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同意征收湘潭县易俗河镇烟塘村部分集体土地。湘潭县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1月19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潭县政公〔2020〕2号),湘潭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0年3月10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潭县征补〔2020〕2号)。你户房屋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烟塘村砂田组,在上述征收红线范围内。

2026年5月28日,征收部门依法向你户送达《关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告知书》(编号202601),鉴于你户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本县人民政府拟对你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为保障你户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及救济权,现将拟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户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告知如下:

一、拟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事实与依据

(一)征收合法性基础

本项目征收经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履行了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实施公告等法定程序。你户房屋所在地块属于合法征收范围。

(二)被征收人主体资格及安置人口认定情况

1.户籍情况:经核查户籍资料及实地调查,户主郭新国及其家庭成员谢尾兰、郭惜晨、郭澍来四人,户籍均登记在湘潭县易俗河镇湘江路居委会,户口性质为居民家庭户口,不属于湘潭县易俗河镇烟塘村砂田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房屋情况:你户所居住的房屋系2007年4月27日由郭新国从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罗金生处购买,虽已实际占有使用,但未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潭土集建(2005)字第B170309号)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仍为罗金生。

3.主体资格认定:鉴于你户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存在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买卖关系,本次补偿安置将严格依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8〕18号)中关于“外来户”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补偿规定执行。

4.安置人口认定:根据上述文件关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偿安置的规定,结合你户实际情况,初步认定2人符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条件,其余人员不符合安置人口认定条件。对于住房货币安置补贴资格的认定,需结合该办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外来户核算规则及第三十二条关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补偿的具体条件进行综合判定。如你户对主体资格认定或安置人口核定有异议,请在后续程序中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佐证材料。

(三)补偿安置测算情况

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发〔2018〕18号)的规定,结合实地测量数据及家庭人口认定情况,初步测算你户补偿安置总额为大写肆拾伍万叁仟壹佰柒拾捌元(小写:453178元)。本次征收适用货币安置方式。具体明细如下:

1. 砖混二层115.34㎡×1150元=132641元;

2. 砖混一层7.55㎡×1000元=7550元;

3. 砖木平房16.48㎡×960元=15821元;

4. 附属设施139.37㎡×150元=20906元;

5. 搬家费139.37㎡×10元=1394元;

6. 误工及农具补助139.37㎡×10元=1394元;

7. 过渡费139.37㎡×120元=16724元;

8. 一次性交通补助1户×5,000元=5,000元;

9. 支持征地拆迁腾地奖139.37㎡×400元=55748元;

10. 住房货币安置补贴2人×98,000元=196,000元;

上述金额系基于现有调查登记资料及政策标准初步测算得出,最终补偿安置内容以本县人民政府正式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为准。如你户未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腾地义务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不享受支持征地拆迁腾地奖。

二、你户享有的程序性权利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你户享有以下权利:

(一)陈述和申辩权

你户有权就上述拟定的补偿安置金额、安置方式、安置人口认定等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如对前述事项有异议的,请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权属证书、户籍证明等)予以说明。

(二)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你户对拟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

你户有权前往湘潭县西城片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查阅本次征收的批准文件、勘测定界图、补偿清册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三、行使权利的期限与方式

请你户在上述10个工作日期限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前往湘潭县西城片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胡从玉,联系电话:13627326318)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你户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将书面意见寄送至上述地址,以邮戳时间为准。

四、法律后果提示

1. 如你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未申请听证的,本县人民政府将视为你户放弃相应程序权利,并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直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2. 本告知书仅为程序性告知文书,不产生最终的实体法律效力。你户仍可在后续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中协商确定最终补偿数额及支付方式。

3. 如你户对后续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告知。

湘潭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7日

来源:湘潭县人民政府

编辑:李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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