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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前告知书 潭县政征告〔2026〕3号
2026-09-20 09:05:18 字号:

湘潭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前告知书

潭县政征告〔2026〕3号

张罗山、刘滴新、张广、王扩军、张志高、张子葵

因湘江沿江风光带(玉兰北路至涓水桥段)建设项目公共利益需要,湘潭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6日依法作出《关于决定对湘江沿江风光带(玉兰北路至涓水桥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潭县政公〔2017〕12号),决定对你户位于易俗河镇城塘社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该公告所附《湘江沿江风光带(玉兰北路至涓水桥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明确规定了签约期限及补偿标准。

2026年5月28日,湘潭县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依法向你户送达《关于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告知书》(编号202603),该告知书载明了以下事项:1.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湖南志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出具《房屋追溯性评估报告》(湘志成估字〔2026〕第260402CVJA号),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为1,018,259元;2.对评估结果的异议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3.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选定补偿方式;逾期不选择的,依法按货币补偿方式处理。

自上述告知书送达至今,你户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评估或鉴定,亦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补偿方式。据此,根据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第六条之规定,视为你户按货币补偿方式处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视为你户认可评估结果。

鉴于双方长期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为依法推进征收补偿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向你户履行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的告知义务,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及补偿项目明细

根据《关于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告知书》(编号202603)送达的《房屋追溯性评估报告》(湘志成估字〔2026〕第260402CVJA号),评估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2017年4月6日。你户被征收房屋(经现场查勘及档案资料核查,房屋结构类型认定为砖木结构,建筑面积为316.82平方米)主体价值为人民币1,018,259元(大写:壹佰零壹万捌仟贰佰伍拾玖元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及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结合评估报告及现场查勘情况,拟对你户给予以下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主体(砖木)价值补偿:316.82㎡ × 3,214元/㎡ = 1,018,259元;

2.装饰装修补偿:316.82㎡ × 780元/㎡ = 247,120元;

3.房屋内外附属设施补偿:316.82㎡ × 150元/㎡ = 47,523元;

4.搬迁费:316.82㎡ × 10元/㎡ = 3,168元;

5.临时安置费:3个月 × 2,000元/月 = 6,000元;

6.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根据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金额为316.82㎡ × 1,000元/㎡ = 316,820元;

7.按期签订协议奖励:根据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二款,被征收人按期签订协议的,金额为1,018,259元 × 10% = 101,826元;

8.按期搬迁奖励:根据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三款,被征收人按期完成搬迁的,金额为316.82㎡ × 200元/㎡ = 63,364元。

以上各项合计,若你户在规定期限内配合签约并完成搬迁,拟补偿总额为人民币1,804,080元(大写:壹佰捌拾万肆仟零捌拾元整)。其中,第6、7、8项奖励以按时签约和搬迁为前提条件,逾期不签约或不搬迁的,将不予发放相应奖励款项。

二、补偿方式

根据《关于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告知书》(编号202603)的告知及送达后的法律后果,你户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补偿方式。依据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第六条之规定,按货币补偿方式处理。

如你户在本告知书送达后仍有意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仍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协商。如双方协商一致,仍可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协商不成的,本县人民政府将依法按照货币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

三、你户享有的程序性权利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你户享有以下权利:

(一)陈述和申辩权。

你户有权就上述拟定的补偿金额、补偿方式、被征收人主体资格认定等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如对前述事项有异议的,请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权属证书、户籍证明等)予以说明。

(二)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你户对拟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县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

你户有权前往湘潭县西城片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查阅本次征收的公告、公示、补偿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四、行使权利的期限与方式

请你户在上述10个工作日期限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前往湘潭县西城片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胡从玉,联系电话:13627326318)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你户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将书面意见寄送至上述地址,以邮戳时间为准。

五、法律后果告知

1. 如你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未申请听证的,本县人民政府将视为你户放弃相应程序权利,并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直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 本告知书仅为程序性告知文书,不产生最终的实体法律效力。你户仍可在后续程序中就补偿事宜与征收部门进行协商。

3. 如你户对后续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告知。

湘潭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7日

来源:湘潭县人民政府

编辑:李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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