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处理工伤保险争议是保持整个社会关系稳定和顺利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为了保证当事人,特别是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工伤保险流程中遇到争议要学会正确维护自身权益。那么遇到了争议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
下面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01对单位缴费费率有争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对工伤认定有争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争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04对工伤保险待遇有争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协议的争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来源:湘潭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编辑:郭思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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