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及《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特发此令。
一、禁火时间:2023年1月29日至2023年2月17日。
二、禁火区域:湘潭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向外水平延伸 100 米范围。
三、在上述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火驱兽、烧火驱蜂、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禁火期内,禁止在禁火区域违规野外用火,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单位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五、处罚措施:违反本令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情举报电话:12119 或0731-57882110
湘潭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
来源:湘潭县人民政府
编辑:李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