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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城镇燃气执法处罚典型案例发布
2023-12-13 14:40:54 字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湘潭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防范发生燃气安全生产事故,今年以来,我县持续加大对燃气安全生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一批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案

※基本案情:湘潭鸿旺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在湘潭县射埠镇霞湾村虎形组建设射埠液化气站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建设,直至项目完工仍未取得施工许可。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湘潭鸿旺燃气有限公司处5282元(伍仟贰捌拾贰圆整)罚款,(264100元×2%=5282元)。(因无施工单位,无处罚责任主体,施工单位不作处罚)

案例二: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7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安全检查发现湘潭县新光燃气有限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执法人员立即对其公司下达整改指令书。

※法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

※处理结果: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湘潭新光燃气有限公司处2000元(贰仟圆整)罚款。

案例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案

※基本案情:湘潭县山青燃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在青山桥镇三富村一心组建设青山桥液化气站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建设,直至项目完工仍未取得施工许可。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湘潭县山青燃气有限公司处6682元(陆仟陆佰捌拾贰圆整)罚款,(334100元×2%=6682元)。(因无施工单位,无处罚责任主体,施工单位不作处罚)

案例四: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案

※基本案情:湘潭县启鸿燃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在杨嘉桥镇合金村新桥组建设杨嘉桥液化气站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建设,直至项目完工仍未取得施工许可。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对湘潭县启鸿燃气有限公司处8450元(捌仟肆佰伍拾圆整)罚款,(422500元×2%=8450元)。(因无施工单位,无处罚责任主体,施工单位不作处罚)

案例五: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13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河口镇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湘潭星熠燃气有限公司将液化气存放在一民房内,经清点现场共有15公斤规格实瓶10个,15公斤规格空瓶9个,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的第(五)项的规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湘潭星熠燃气有限公司处10000元(壹万圆整)罚款。

来源:湘潭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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