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民政府
禁火令
为切实做好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发此令。
一、禁火时期: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二、禁火区域:湘潭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向外水平延伸100米范围。
三、禁火行为
禁火期间,在禁火区域内严禁一切违法违规野外用火。
(一)严禁在林区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严禁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四)严禁在林区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严禁在林区烧火驱兽、烧火驱蜂、烧山狩猎等;
(六)严禁违规炼山、烧杂、烧火积肥,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加强护林员巡护宣传。
五、禁火期内,禁止在禁火区域违规野外用火,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单位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六、处罚措施:违反本令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情举报电话:119或0731-57882110。
湘潭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来源:湘潭县人民政府
编辑:郭思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