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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政策】违法转包、分包,由具备承包资格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4-10-16 09:05:29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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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建筑公司奎屯分公司承建项目工地上的钢筋工,建筑公司将该项目钢筋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邓某,张某由邓某招用。

2022年5月1日,张某从工地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对方车主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3年1月13日,张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2023年2月24日,人社局予以认定工伤。

法律分析

1、李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主责交通事故,应当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某下班后骑电动车返回与配偶共同租住的家中,属于正常上下班途中。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对交通事故发生无责任。张某符合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情形。

2、违法分包后不存在劳动关系,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结合本案,建筑公司将项目钢筋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邓某,邓某招用的劳动者张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建筑公司应该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湘潭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编辑:郭思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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