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融媒体中心11月6日讯(记者 彭圆 通讯员 张思思 谭盈)每当夜幕降临,一支从长沙到湘潭的垃圾运输车队便会悄然发车,通过缴纳“了难费”过五关斩六将,隐秘地将“垃圾”运送至山林河边。倒!倒!肆无忌惮的倒!日前,这条完整的“垃圾处理链”被连根拔除,22人获刑,并承担巨额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近日,湘潭县法院集中审理一批非法倾倒垃圾案件,该系列案件犯罪人数达22人,公私财产损失合计200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用合计400余万元。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二审均维持原判。
2020年6月,郭某阳、郭某在未取得城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租赁湘潭县易俗河镇某村一处土地(A地)用做渣土填埋,彭某中途出资12000元入股。被告人齐某找到郭某阳,告知其可以通过朱某波承接从长沙拖运“垃圾”(后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混有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固体废物)倾倒至湘潭的业务,只要提供场地作为倾倒点,便可以获得每车至少400元的倾倒费用,郭某阳、郭某为了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同意提供其租赁的A地用作非法倾倒点并承诺给予齐某好处费。
与此同时,莫某、王某程等11人均在未取得固体废物处理资质和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各自在长沙市分别经营垃圾中转站,私自有偿收集、处置长沙市各居民小区、商超、工地等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混合物)。为降低垃圾处置成本,莫某等人经营的垃圾中转站对收集来的垃圾未进行分类与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将这些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混杂后,交由无处理资质的下游人员继续处理。
齐某负责与郭某的垃圾堆场对接,通过朱某波、贺某炎组织垃圾运输车队,由黄某燕出面打通长沙到湘潭的“了难”通道,湘潭地区路面“安全”由王某负责。朱某波通过黄某燕的介绍联系莫某、王某程等11人经营的垃圾中转站将“垃圾”拖运至湘潭倾倒。
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朱某波、黄某燕、郭某阳等人按照各自分工将10万余吨的垃圾转运至A地直接进行非法倾倒,未经任何分拣和无害化处理,共计总方量为85153.29立方米,造成周边环境被严重污染,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19.072万元,生态修复费用约需222.762万元。2022年3月11日,上述非法倾倒点被依法关停。
为继续谋取非法利益,2022年4月,朱某波、黄某燕等人通过段某斯联系到刘某,刘某、童某军将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某街道某村的一处山地(B地)作为非法倾倒点,采取同样的方式继续从长沙各个垃圾中转站拖运垃圾至B地进行非法倾倒,二人商定倾倒费用定价为500元每车,赚取的利润由二人均分。至案发该非法倾倒点填埋总方量为149982.34立方米,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10万元,损害赔偿费用约需要173万元。
至此,自2021年1月开始,以朱某波、黄某燕、郭某阳、刘某、童某军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从长沙运送大量混杂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未经处理的垃圾,私自堆放,两处林地被非法倾倒垃圾及固体废物超23万立方米,严重破坏了周边的生态环境,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200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用约需400余万元。
朱某波等人的行为严重污染该地区的生态环境,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结果,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湘潭县法院依法公开判决,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朱某波等22人有期徒刑四年到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保护生态环境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企业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到正规垃圾消纳场所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切莫心存侥幸,将生态环境作为牟取利益的牺牲品,否则害人害己,终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
温馨提示:随意倾倒、非法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不仅会占用土地、损害地表,而且会污染土壤、水体、大气。一些垃圾填埋后会降低土壤的肥力和活力,一些垃圾在风和水流等外力的作用下汇入河流会污染水源,一些垃圾分解产生恶臭,并向大气释放出大量的氨、硫化物等污染物污染空气。广大市民朋友要认识到随意倾倒、非法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危害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实际行动维护大家赖以生存的环境。(完)
来源:湘潭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彭圆 张思思 谭盈
编辑:赵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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