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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居民朋友的一封信
2025-01-09 10:39:18 字号:

广大居民朋友们:

岁月更迭,辞旧迎新。乙巳蛇年将至,绚丽烟花、声声爆竹、飘香腊味为新春佳节增添了许多的年味,但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熏制腊制食品不仅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引发火灾事故, 造成财产损失,还会产生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空气污染物,影响环境空气质量,危害人体健康。为落实《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潭县政通﹝2024﹞2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告知大家,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们一如既往支持配合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一、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 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禁止在下列区城内燃放烟花爆竹:县城芙蓉大道以西-湘莲大道以北一涓水以东一湘江以南闭合区域范围内。

三、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广大居民朋友要自觉遵守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鼓励积极举报违反禁燃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热线:110)。

真诚地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宁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度过一个更加欢乐、清新、文明、安全、低碳的新春佳节。祝广大居民朋友们新春快乐、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湘潭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8日

来源:湘潭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湘潭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赵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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