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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划定湘潭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5-02-26 10:22:32 字号:

2019年12月30日,湘潭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扩大调整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潭县政函〔2019〕70号),有效期为五年,已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要求,需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按要求起草了《关于划定湘潭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25年3月1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

通信地址:湘潭县易俗河镇杏丹二路7号

联系电话:肖俭彪 15873282585

彭含希17375738739

电子邮箱:402047609@qq.com

附件:关于划定湘潭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划定湘潭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的居住环境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湘潭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滨江路以东至湘潭县第二自来水厂、凤凰路以东至芙蓉大道、芙蓉大道与天易大道交叉东至紫竹路,紫竹路南至湘莲大道、湘莲大道西沿线东至县X015道、X015 道北至涓江路、涓江路北至滨江西路。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

(一)禁燃区禁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烧设施,必须在2个月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

(二)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前,有关企业必须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杜绝发生废气影响环境和扰民现象。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发改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湘潭县分局等单位依法查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调整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潭县政函〔2019〕70号)废止。

来源: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李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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